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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范围是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明确高校公开什么信息和不公开什么信息。然而现行立法规范对范围界定模糊,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对高校信息公开的要求。在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对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高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不同于政府活动,高校信息具有不同于政府信息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把高校信息公开范围完全等同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来认定。司法实践中,把高校信息作为政府信息来认定,是对高校信息公开范围亟待完善形成的一种倒逼。因此,本文将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完善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范围,从而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对高校信息公开的要求。本文第一部分是理论铺垫,主要从核心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公开范围影响因素分析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高校信息是研究公开范围的前提,鉴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对高校信息作出规定,笔者认为立法的界定更具有权威性,故应当从立法的规定出发对高校信息的含义进行解读。在约束主体上,无论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应受到《办法》的约束;在信息来源上,高校信息是一切与高校事务的管理和执行相关的信息。高校信息复杂多样,结合含义可以分析出它具有公共性、依附性和现实性等特点。在高校信息公开活动中,公民的知情权实质是高校利益相关者对高校信息的需求,同时高校也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两者都要求高校进行信息公开。而公开范围的影响因子主要有高校自主权的程度、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立法的完备性和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深度,分析这些变量因子如何影响范围,可以实现范围完善时的事半功倍。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现状分析,主要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两方面展开。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规范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它们确立了高校信息的主动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范围和不予公开范围。通过对这些立法规范之间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在立法上的混合式立法技术和没有明确信息主动公开原则等问题导致高校信息不能实现最大化公开。而立法的不足必然会影响司法实践中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为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障碍,导致了司法在应对高校信息公开申请时独立性不足,对是否公开信息持保守态度。当然司法还是具有一定能动性的,部分法院在裁判中确立了值得注意和警惕的司法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高校信息区别对待、依申请公开区分处理和三需要的认定,通过提炼这些规则的适用,希望为完善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贡献一份力量。第四部分是公开范围的完善建议。在立法视角下,以法律形式明确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制定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明确推定公开原则这三个方面,是从宏观角度出发,来完善对范围的立法规定,以求建立协调一致的高校信息公开范围法律规范体系。继而从微观层面出发,分别就不予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范围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在实践视角下,完善公开范围需要明确公开高校信息的优先级和提倡建立高校、行政和司法对信息公开的联动应对机制,以实现有限资源内高校信息公开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