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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通过。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从立法具体内容来看,现行规定虽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可是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却并不全面。从我国劳动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合同磋商缔结阶段出现信赖利益损失产生纠纷的案件时,由于法律的缺位,出现了裁判不一的情况,反映出我国立法对于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方面规定的不完善。因此,探究完善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不仅可以规范劳动合同的缔约行为,而且可以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文章拟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在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典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引申出我国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从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价值及基础,影响构建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因素两方面进行论证,对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范围、归责原则、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