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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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及其他技术条件的成熟,多式联运这种新型运输方式将海运、陆运、空运等贯通起来,突破了地理条件和距离的限制,满足了“门对门”运输的发展需求,以高效、低成本、手续便捷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据重要位置。作为与海运、空运、公路、铁路运输等并列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应具有其统一的责任制度,然而,由于多式联运涉及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受到调整单一运输和多式联运的不同国内法、地区制度安排或国际公约规制,这些法律在该领域相互交织、条块分割,导致多式联运在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两种基本责任形式即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都因其固有缺陷不能单独适用,国际社会试图对两者进行调和,努力建立统一的多式联运制度,目前产生了最新的立法成果《鹿特丹规则》。该公约为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进行了很多的制度变革与创新,将责任期间扩展到“门至门”,并首创将海事公约的规定有条件地适用于陆上区段运输,以更务实的态度来协调与其它既存运输公约的关系,排除国内法的适用,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海上运输领域立法的统一。本文试对《鹿特丹规则》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探究其可能产生的适用效果及问题,并结合我国对公约的态度研究该制度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具体的结构框架如下:第一章主要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分三节论述,介绍国际多式联运的起源,界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以及探讨国际多式联运的认定标准和依据。第二章主要介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现状,首先阐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框架和两种责任形式,然后分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统一化趋势及立法成果。第三章着重阐述《鹿特丹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制度安排,对主要制度重点论述,包括“履约方”概念的引入、有限网状责任的适用,以及海运规则适用于非海运区段的情况,从中探究《鹿特丹规则》如何实现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所达到的效果。第四章阐述了我国在《鹿特丹规则》制定过程的参与情况,以及我国对公约所持的态度,即使短期内我国不会批准《鹿特丹规则》,公约不能很快生效,其也会对我国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完善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解决我国多式联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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