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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国内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发展迅猛,银行运行的风险也逐步升级,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而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关系广大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与金融系统稳健密切相关,因此对银行的破产要采取谨慎的态度,积极采用重整措施,建立有效的银行危机处理机制,避免银行最终以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
本文围绕银行破产重整制度,分别阐述了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破产重整的主导机构及破产重整方式三个问题,按照问题的提出,理论基础,各国的做法和比较及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构想的逻辑顺序展开论述。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并结合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次贷危机导致大量银行破产,重整是救助银行的主要方式。面对越来越开放的国内金融市场,单纯采用原来的行政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我国亟待完善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最后提出我国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文章主要围绕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
第二章为银行破产重整的理论基础。本章介绍了银行的特殊性,公共性和系统性风险,这也是银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同时,介绍了重整的概念、意义、种类、原则。
第三章为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监管性标准三种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指出我国的破产重整启动标准滞后,应完善我国监管性标准。
第四章为银行破产重整主导机构的问题。在比较分析银行监管机构主导的重整和司法主导的重整的基础上,指出应明确银监会为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的主导机构。
第五章为破产重整的方式问题。通过比较外国的破产重整的方式和具体操作规则,指出我国缺乏明确的重整方式及相关的规则,应明确规定重整的概念,涵盖的具体方式及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六章为结语。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指出我国要加强银行重整制度建设,总结上文中提出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