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的内涵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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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刑法观念中,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的结果犯被作为犯罪既遂模式的基本构造,在刑事立法的分则部分占据着主导地位。抽象危险犯这种因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而可能侵害到受保护法益的犯罪在刑事立法中则是“可有可无”的立法例外。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抽象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得以凸显。研究抽象危险犯,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界定它的内涵,抽象危险犯应当是兼具形式危险与实质危险内涵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对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进行探究,使得其与其他犯罪类型区分开来,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界定抽象危险犯的内涵、明确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目的在于为我国立法活动中面临的抽象危险犯规范表述不完备、规范设置错位、法益保护滞后等问题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以形式的认定标准认定抽象危险犯的问题寻找出路。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抽象危险犯内涵的界定。主要通过对抽象危险、抽象危险犯与法益的关系的研究,界定抽象危险犯的内涵。第二部分: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与辨析。主要是对分则中可能涵盖于抽象危险犯内涵中的具体的犯罪进行分析,通过对各罪的分析得出抽象危险犯这一犯罪类型所具备的普遍性规律。在此基础上再将抽象危险犯与其他犯罪类型进行辨析,以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三部分: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的反思。主要对我国在立法活动中存在的抽象危险犯规范表述不完备、规范设置错位、法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形式认定标准认定抽象危险犯问题的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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