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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侦查是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但是,在我国线人一词是最近十多年才出现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线人侦查不同于卧底侦查、诱惑侦查和其它领域的线人侦查。刑事侦查中的线人是由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蔽力量。具有侦查权委托行使和秘密侦查双重特征的线人侦查加剧了实现社会安全、秩序稳定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可以说,线人制度正是这两种价值相互博弈的结果。 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律的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本国的线人制度:线人的类型、线人的主体资格、线人的适用范围、使用线人的操作程序、线人权益的保护、线索真伪的审查及证据的可采性。因此,我国在构建线人制度时也应从这几方面入手。同时,各国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的法律传统、诉讼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提示我们在构建线人制度时必须要充分考虑本国的现实国情,而不能一味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 当前,我国的刑事侦查机关在大量使用线人,但是,我国有关线人制度的立法极其缺乏,所依据的法律只隐现于其它部门法甚至部门规章,且规定得相当笼统和原则。可以说,在我国侦查线人的使用基本上处于失范状态。一方面,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线人缺乏规制,线人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我国线人制度的具体构建包括:刑事侦查线人的法律定位,对线人的法律定位包括对线人工作性质和地位的界定。立法应明确线人侦查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线人的地位应从线人协议入手,根据线人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刑事侦查线人的选建,立法应明确线人选建的条件,即能够发现和接近犯罪分子,应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本人须愿意为侦查机关工作或能为侦查机关控制,即使满足上述条件,未成年人、被侦查者的近亲属、死刑犯人应限制或禁止被使用为线人。线人侦查的运用包括线人的适用范围和使用线人的操作程序,对线人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案件特点限制和具体犯罪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使用线人的操作程序包括线人情况的审查和备案、签定协议、审批和监控;此外,线人侦查的运用还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和特定对象原则。信息材料的审查机制和证据可采信规则,信息材料的审查机制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审查机制、检察机关的审查机制和法院审查机制等几个环节。在证据的可采信规则上,立法应明确规定线人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收集证据。线人的拒绝作证制度,立法应明确不同种类线人的拒绝作证权的内容不同,线人拒绝作证权必须获得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侦查机关的批准。此外,还应明确线人拒绝作证权的例外情形。线人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线人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对线人的教育,以提高线人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水平;在线人的保护制度中,应明确线人享有刑事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