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是一个老旧而常新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流动性也逐渐增强,导致了民事诉讼缺席审判案件形成逐年增多的趋势。以2013-2015年常宁市人民法院3年以来有关缺席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从缺席审判案件每年的数量关系、缺席案件性质类型、缺席主体以及缺席原因等方面来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分析和反思,并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高效健全的配套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冀望对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通过对缺席审判案件三年来的数量关系、缺席案件性质类型、缺席主体以及缺席原因进行统计,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两种的方式,发现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缺席审判制度适用所存在的立法滞后、公告送达制度不完善、对无正当理由规定不明、缺席案件拘传程序适用条件不当、对言词证据以及部分其他证据认定不能等共性问题,以及各类缺席审判案件中对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个性问题如婚姻家庭缺席案件中对夫妻感情状态、共同财产以及有利于子女生长环境认定的困难;合同纠纷缺席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一方携款潜逃,缺席审判后的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借款合同纠纷缺席案件对于不存在借贷事实案件的认定困难;侵权纠纷缺席案件中侵权人逃避法律制裁导致责任分配问题不清;不动产纠纷缺席审判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不能保障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劳动争议纠纷缺席案件中用人单位以缺席审判制度为拖延的工具问题。针对这些具体问题,首先应当完善立法,例如纠正缺席审判制度表述不严谨及不明确之处,将“缺席判决”改为“缺席审判”、调整法官在缺席案件庭审中的职能、完善公告送达制度,其次便是对针对各类民事纠纷缺席审判制度特性问题有的放矢的提出完善建议,如离婚案件缺席设定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的强制义务、对拒不到庭的缺席人可要求其强制履行答辩义务;合同纠纷缺席案件法官对客观事实应做好具体调查取证工作;侵权纠纷缺席案件根据缺席方的能动性,能动性强的可采用原告垫付拘传费用程序,能动性不强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开启缺席审判制度;不动产纠纷缺席案件完善公告送达制度即可;劳动争议纠纷缺席案件可对用人单位采用拘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