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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认为仲裁裁决中的瑕疵虽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但该瑕疵同时也可由仲裁庭自行弥补,从而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制度。重新仲裁制度中存在重要的法律关系,即法院与仲裁庭、法院与当事人、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在重新仲裁中形成的彼此联系。重新仲裁具有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功能价值,它为当事人开辟救济渠道,给与仲裁庭弥补程序瑕疵机会,完善司法监督方式;同时其又潜在着制度风险,极可能降低仲裁效率、异化为“两审终审”制度。因此既要重视发挥重新仲裁功能价值又要避免其潜在制度风险。《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大多数国家仲裁法都采用了该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引入重新仲裁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共同勾勒了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基本轮廓。但是,我国重新仲裁制度仍未完全解决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问题。因此,笔者将依据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现状,利用亲身参与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2008年期间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例实证分析”课题项目的实践经验,在对国外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不足,提出重塑重新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分成五个部分,前三个部分从整体上探讨重新仲裁制度。在区分重新仲裁两种情形,指明本文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构建了重新仲裁法律关系,探讨重新仲裁功能价值和制度风险。结合《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各国仲裁法中重新仲裁制度规定,归纳出制度间的共性。后两个部分是依据我国现行重新仲裁制度规定,结合课题实践经验,指出我国重新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构想。具体如下:第一章重新仲裁制度概述。该部分界定了重新仲裁的含义及特征,指明本文研究对象仅是重新仲裁第二种情形,将重新仲裁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重新仲裁法律关系,并探讨重新仲裁的功能价值和制度风险。第二章重新仲裁制度基本理论探究。该部分探讨重新仲裁与司法监督,重新仲裁裁决和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重新仲裁是否违背仲裁“一裁终局”基本原则的理论问题。第三章重新仲裁制度比较分析。这部分研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1996年仲裁法》、瑞典《1999年仲裁法》。总结出重新仲裁制度间的共性,即都是为了保障仲裁公正和效率,在避免重新仲裁制度风险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重新仲裁弥补程序瑕疵的功能价值。第四章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这部分主要是依据我国目前重新仲裁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实践中参与仲裁课题的经验,分析出我国重新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章重新仲裁制度的重塑。借鉴国外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针对我国重新仲裁制度问题,从完善司法监督方式、重塑可重新仲裁标准、探讨可重新仲裁情形、明确界定重新仲裁的主体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重塑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