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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改革和创新,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技术类的企业而言,专利成为其企业发展和同行业竞争中的利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专利的获得以及专利防御网的构建,因此专利维权诉讼也随之增多。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行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即在侵权诉讼中,法院无权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而是推定专利有效,然后进行专利是否侵权的认定。若要无效某一专利,需要到相应国家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无效宣告。而通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会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进行质疑,希望通过无效其专利,来使自己摆脱侵权纠纷的目的。于是,现有的专利民事侵权诉讼和专利行政无效宣告程序的二元分立体制给专利侵权诉讼带来了很大的问题,需要在此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从我国现有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专利无效问题出发,对日本、美国、德国三个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借鉴、分析,希望能够寻找到解决我国现存问题的有效方法。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分为两小节,第一节介绍专利无效抗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节提出我国现有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分析。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认为原告的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应该被无效,从而主张自己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的抗辩。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诉讼中存在的专利无效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做法。一些国家允许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如美国,而有的国家则不允许,只能由被诉侵权人到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由该行政机关对专利效力作出最终的认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权衡,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也可以推定专利有效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第二节主要分析我国目前专利侵权诉讼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在专利存在无效理由时,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所需时间会很长。二是“循环诉讼”的问题。三是管辖法院是否中止审理的条件并不确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人认为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即该专利存在有一些问题,可以被无效,只能到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自行决定,是继续审理还是中止案件审理。因此,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交叉存在国家行政机关对专利效力的审查程序,整体上所需要的时间就比较长。所需时间包括两个阶段: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时间。而且,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不服该审查结果的,可以对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提起行政无效诉讼。但法院仅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无权作出专利有效或者无效的判决。如果法院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以后,专利复审委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对专利效力进行审查,而且审查结果可能与上次的审查结果一致。然后当事人仍然能够对其审查行为提起诉讼。而且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是否应该中止案件的审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中止,这也不是十分明确。第二章主要对日本、美国、德国三个国家的专利无效抗辩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存的问题,寻找出我国借鉴国外抗辩模式的切入点。其中,美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且对专利效力的认定能够约束案外第三人,可以彻底、对世性无效该专利。同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院都可以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对法院和专利商标局所作出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样专利无效标准可以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统一把握,避免产生法院认定专利有效而专利商标局认定无效的这样的矛盾情况。对于德国的专利制度而言,德国州法院仅负责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而专利无效诉讼是由德国专利法院进行审理。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认为专利存在无效理由,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存在其他使专利权丧失有效性的情况时,需要到德国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权效力的最终认定结果。德国专利法院审理的专利无效诉讼所需时间较短,是一种民事诉讼,不同于我国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德国专利无效诉讼所需时间较短,整体上审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的时间也不至于像我国这样长。日本在2004年修改专利法时新增设了专利无效抗辩,允许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法院通过对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进行审理,认为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应该被无效。则法院应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章主要对德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专利侵权诉讼模式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模式的切入点。对该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司法程序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判断,和美国模式一样,由法院负责专利效力的审查和认定。二是缩短专利行政机关对专利效力审查的时间。三是引入日本的专利无效抗辩,允许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且作出的涉案专利无效决定只能约束当事人双方,并不具有对世性。第二节讨论了我国引入该抗辩所带来的好处和优势。既不会对我国现有专利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也可以使被诉侵权人快速摆脱专利侵权的控告,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同时,也可以使专利侵权案件快速审结,避免了专利诉讼陷入无休止的等待中。也可以有效减轻专利复审委的压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量会有大幅度的降低。第四章是完善我国专利无效抗辩的具体建议,对专利无效抗辩的适用条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协调问题,并对专利无效抗辩和我国正在实行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权滥用抗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说理。我国司法实践对现有的制度也有了一些新的突破,2012年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时,不认为构成专利侵权。以及最高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指导思想中,也体现了法院对涉案专利有效性进行审查的趋势。第二节对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具体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专利无效抗辩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讨论,认为法院审理专利无效所依据的理由应和专利复审委进行专利无效审查所适用的条件一致。认为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认定的效力仅及于案件当事人,只在原、被告之间产生约束力,并不能对世无效该专利。专利的对世无效仍需要到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只有经过专利复审委认定的专利无效才能最终对世无效。而且处理好管辖专利侵权的法院和专利复审委之间的协调,避免二者出现矛盾和冲突。同时对新引入的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