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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中都有规定。该制度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民众直面不法侵害的底气,有利于“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利于保障合法权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然而从山东聊城“辱母案”到昆山“龙哥反杀案”再到“赵宇见义勇为案”,都折射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境。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关系着社会的朴素正义感,牵动着广大民众的敏感神经,影响着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研究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遇到的困境问题,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大量数据和案例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很多正当防卫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呈现出一种紧缩常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以下困境,首先在核心要素防卫意图的认定上过度的追求意图的纯洁性,认为瑕疵即为非正当;其次,对不法侵害的成立范围进行了限定,将拘禁、侮辱等非暴力的不法侵害行为排除在外;最后,以结果为导向对防卫的限度进行判断,坚持事后的判断路径。目前正当防卫的这种认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都严重的违背了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和初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司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裁判理念较为被动和固化;在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界线和标准模糊不统一;在于举证责任的设置不合理;在于现行法条顺序排列加剧了否定的倾向。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突破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困境,笔者认为,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正当防卫中的起因不法行为是否等同于违法行为,二者有何异同,主要的区别在哪,如何进行判读和适用,将过失犯罪行为排除在外是否合理;其次,正当防卫的急迫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属于急迫,什么情况不属于急迫;第三;防卫意志的重要性是否大于防卫认识,防卫意志是否必须纯洁,而不能糅杂其他因素;第四,如何限定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才更为合理;最后,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实践中怎样理解和解读,能否做到统一。在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在对域外正当防卫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认真探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面临的诸多困境,笔者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发挥该制度的价值有所裨益。第一,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和急迫性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在二者标准的设置上应考虑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适当放宽二者的判断标准,坚持主观的合理、真诚标准;第二,正确看待防卫意志,对防卫意志与加害意图糅杂的情况,对防卫过程中各方地位的变化,对危害程度的变化等予以特别注意,不能过于僵化,要随着过程的变化而变化;第三,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进行正确的界定,对特殊防卫中的行凶、杀人、绑架等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第四,合理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设身处地地去考虑和评价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状态和环境,从而判断其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的界限;第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正当防卫设立的目的出发,建立“检主辩辅”举证制度;最后,对正当防卫法条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建立“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法条适用顺序,以使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能够立足于法律规定、着眼于社会效果,最大化的发挥其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