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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公司制度飞速发展,这对公司对市场的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高了公司决策的风险性。现实中,公司的大部分权利都由董事会来行使,这使得董事会的权利逐渐膨胀,架空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步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将管理公司的权利交给董事会时,董事能否会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尽责?实践中,董事常常利用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和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防止董事们滥用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从而制衡权利。即制定董事所承担的勤勉义务和违反后的责任,促使董事在勤勉义务的约束下正常行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了一般性的理论阐述。第二部分比较分析国外关于勤勉义务的立法体系,并总结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进行分析,着重介绍了我国《公司法》立法在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一般情形、赔偿责任、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提出在通过下几点完善我国的董事勤劳义务:第一,董事勤劳义务的判断基准的确立。引入经营判断的原则,平衡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符合一定条件被认为他是诚实的履行了勤勉义务。确立标准应当坚持宽严得当原则,承认董事经营活动中的合理的风险。第二,确立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综合性的标准,也就是一般慎重的同类公司董事运用其知识和经验,处于同类的职务,同类的有关情况应该注意的,如果董事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和资格的话,明显高于这个标准证明的情况,以董事是否诚实贡献了实际所拥有的所有能力作为评价的基准。第三,健全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即需要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免责事由加以规定,另外针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规定较言的现状,对董事责任加以限制。第四,从经济学角度讲,如何使董事经营公司像经营自己的公司一样是股东们思考的难题,这需要公司其他的激励制度来完成这个难题。公司作为促进世界飞速发展的最有力的组织,使其繁荣,不仅需要法律手段,还可以用经济学、社会学的方式,建立董事信用公开制度和董事激励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