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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德国法上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对财产权作这样一种区分,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家的创造,也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但我国学界对之所作的研究,基本上仅局限于民法总论著作中针对权利分类的寥寥数行论述;而目前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大背景下,这一区分学说则正在引起前所未有的关注与争议。 对此,本文认为,正确的评价必须建立在对评价对象的理解之上,而对评价对象的理解则有必要以某种历史的考察为其坐标:知其由来,方知其所以然。为此,本文对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历史流变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并在这种学说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它的构成要素。 本文共分七章,以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四个发展阶段为基本论述框架。 第一章是导言,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目标、意义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可以看到,在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之中,浓缩了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客体的区分等四种元素;而其中后两种元素则又可以被第一种元素所吸收,从而处于隐性状态。 从第三章起开始分别论述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四个发展阶段。 第三章处理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第一个阶段,即萌芽阶段,包括罗马法与日尔曼法两个部分。在这一阶段尚不存在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但对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四章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第二个阶段,即对人权与对物权阶段,具体是指从罗马法的复兴到自然法学派终结为止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债权物权区分说是以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区分这一形式出现的。 第五章详细论述了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第三个阶段,即正式形成阶段。这一阶段以萨维尼为起点,而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正式完成的标志。对于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胡果、萨维尼等对债法与物权法的区分是决定性的。而邓恩伯格、贝克尔、温德夏特、索姆等潘德克顿法学家则也对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由于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主要基于这一时期潘德克顿法学家的创造,因此本文将之作为论述的重点。 第六章与第七章针对债权物权区分说在二十世纪的所受到的批判与发展。其中第六章主要论述了杜尔凯特、卡纳利斯等人所建立的“债权物权化理论”,除了介绍相关学者的观点之外,还对债权物权化的两个基本类型——即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以及预告登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七章主要介绍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在二十世纪的演进及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