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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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受害人特殊体质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持续攀升,尤其是“电梯劝烟案”更是引发舆论关注,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处理此类纠纷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也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侵权人承担部分责任两种情形。造成此类差异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处理该类纠纷时,存在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上的差异以及特殊体质损害赔偿考虑因素不全面等原因,最终导致同质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对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及公信力,笔者从统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区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类型、明确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方案、建立科学合理的损伤参与度评估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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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首要对象,不仅侵犯了财产安全,而且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笔者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发现实务界对盗窃未遂问题认识不同,导致所做出的判决有所差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笔者所在辖区有的法院将扒窃十几元钱未遂进行了处罚,有的法院则要求只对盗窃数额巨大以上的未遂进行处罚,虽然之后辖区法院对此做了相对统一规定。但是,直至今日,关于以何种标准作为认定盗窃未遂的依据,以及何种情况下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量刑,不管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故本文在研究盗窃罪未遂认定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