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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首要对象,不仅侵犯了财产安全,而且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笔者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发现实务界对盗窃未遂问题认识不同,导致所做出的判决有所差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笔者所在辖区有的法院将扒窃十几元钱未遂进行了处罚,有的法院则要求只对盗窃数额巨大以上的未遂进行处罚,虽然之后辖区法院对此做了相对统一规定。但是,直至今日,关于以何种标准作为认定盗窃未遂的依据,以及何种情况下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量刑,不管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故本文在研究盗窃罪未遂认定问题上,从我国盗窃未遂的立法沿革谈起,并通过对盗窃犯罪和未遂犯的规定提炼出盗窃未遂的内涵及特征。在理论方面,国内外关于盗窃未遂认定标准的理论非常多,笔者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基础上,以刑法的最终目的和本质要求为视角,倾向于将失控说作为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并通过对盗窃未遂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在司法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而在盗窃未遂处罚方面,笔者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国刑法规定作了进一步梳理,并针对实践中对于盗窃未遂相关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建议从立法本意出发,不能做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对于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未遂应结合情节是否严重来确定能否定罪处罚。在盗窃既未遂并存情况下,单纯适用择一重罪处罚有可能导致一些本该受到处罚的未遂犯逃脱法律制裁,建议若行为人盗窃既遂的数额和未遂的数额不同,可在累计的基础上,分类进行量刑,从而完善现在的处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