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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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探索成为新时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免于对涉罪企业提起公诉的结果形成刑事激励,以激励涉罪企业完成合规整改,进行正当化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以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的探索是在当前治理企业犯罪、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其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相符、与加强民营企业特殊保护的目的相通、与完善我国企业追责体系的缺陷相应;同时,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落实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取得良好经验,为合规不起诉机制的探索提供了坚实的可行性基础。自2020年开设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至今,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合规不起诉的程序构建、合规考察、合规监管等多方面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各试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给予涉罪企业最大程度上的司法保护,各方参与人在检察主导下完成合规整改工作,提升了涉企犯罪案件办理效率以及加强了与行政机关的有机衔接,对检察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但也应看到合规不起诉实践中存在着各地区检察机关在适用模式上存在零散化现象、为涉罪企业所设立的合规考验期期限有待商榷、检察权力的行使缺乏广泛监督、合规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等问题。本文立足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基本理论,剖析合规与不起诉的内涵及关系,梳理合规不起诉的历史发展,分析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最后以检察主导为视角,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对策:在适用层面,要明确企业认罪及开展合规的标准,扩大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确立“检察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的二元模式;在合规考验期设置层面,应立足相对合理主义,针对具体情况灵活确定期限;在权力制约层面,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监督,扩大案件公示阶段并建立省市级检察机关协同机制;在合规监管层面,应确立检察主导下的多方联动参与机制,同时加强验收评估阶段的检察主导工作。以此保证合规不起诉机制探索的平稳推行及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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