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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指在犯罪发生以后,犯罪人以积极认罪并实施相应的弥补行为为条件,犯罪的受害方或追诉方以谅解、让步并降低或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为条件,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互利性合意,并依该合意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并解决犯罪纠纷的机制。目前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构建得相当成熟,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还仅停留在探索阶段,同时面临着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相冲突等现实问题。本文以规则治理模式为切入点,在充分分析刑事和解的规则治理模式对刑事规则单向治理结构的弥补作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成功经验,指出中国刑事审判单向规则治理不足的出路——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模式。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阐述以上观点: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和解中的规则治理模式可以有效弥补刑事规则单向结构的不足。法律实证主义的规则治理模式的主要内容为:法是规则的体系,因人们对规则所持的观点不同,产生了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其中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是评价其他规则的效力标准,并存在于法官、官员和其他人的实践中。而刑事规则并不顾及被统治阶级对规则的态度,以强制力为后盾强迫被统治阶级遵守,且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均能参与刑事规则的制定,因而刑事规则具有单向结构的特点。刑事规则的单向结构使得社会成员分离成具有对抗性的制定规则的集团和遵守规则的集团,这种对抗性会造成暴力争夺规则制定权及诉讼资源被过度使用等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遵守规则的集团也能以对刑事规则持有内在观点,认为遵守刑事规则是他们的义务。而刑事和解中的规则治理模式恰好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西方主要代表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并在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的不同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刑事和解的制度模式及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的保障措施。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对比分析,得出二者在起源、法律依据、运作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不同特点,并进而总结出刑事和解根据调停人不同可以分为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模式和第三方促成模式,以及西方国家在程序性权利方面对心事和解制度的保障。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在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对弥补单向规则治理的刑事审判制度的不足,创造一种“接受式”法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指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观念及技术上的问题。中国的刑事审判无论在实体法依据还是在诉讼程序中都体现出了它是单向的规则治理模式。这种单向规则治理已经不适合中国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亟需刑事和解制度来缓解这种法律的僵化,使刑事和解制度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但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仍然要面对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自由裁量权扩大等观念和技术上的问题所带来的挑战。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及如何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模式。在面对前述众多问题的情况下,中国的刑事审判仍要继续朝着规则治理模式的方向前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官员和普通个人对刑事规则的态度达到趋同,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不再依赖于法律强制力的威慑,而是依赖于社会全体成员将遵守规则视为自己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法律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因而体现规则治理模式的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中国也正在进行着这中国有益的探索,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均出台了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何种模式最适合中国的国情呢?通过对是否需要调停人及调停人的选择的详细分析,我们寻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刑事和解模式,同时提出我们需要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给予这种模式的法律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