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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一国之本,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事实证明,分散式的家庭生产方式只能满足农民自身的粮食需求而无法适应市场化的粮食供求;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能够适应市场化的竞争,却缺乏土地的集中支持。土地流转无疑为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供了规模化的土地基础,同时也更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与支持:农业保险必须做出针对性的创新与转变以适应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在当前我国刚刚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之际,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重要变革时期,研究土地流转的推进对于农业保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综合运用了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土地流转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对农业风险变化的影响以及与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机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政府为了促进农业产出的效率水平的提高,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城镇化建设,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而不断进行的。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土地流转有其内在的动力机制——规模经济、要素的边际报酬规律,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外成熟的大农场生产模式以及国内部分产业化生产基地的试点成功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动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凸显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又值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应当提高农业生产值以及附加值,推动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人”的城镇化。土地流转避免了由于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土地荒废,有利于土地的整合利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其次,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意义重大,确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地位,采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方式,施行自愿投保的原则。“广覆盖,低保障”无疑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却也显示出其在土地流转形势下的重要不足——严重不能满足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对于高保额的需求。高投入的现代农业面对与传统农业相同的风险时,其损失额更高、恢复生产所需资金更多;却仍面临着现代科技风险、更加突出的市场风险等。相比于传统的分散式家庭生产方式的天然风险分散机制,土地流转后的适度规模生产更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现代农业风险管理机制。由土地流转产生的新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支付意愿更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反而更低。综上而言,土地流转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机遇——更大的需求,但同样也是挑战——更具创新性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产品、服务。再次,基于对土地流转与农业保险的分析得出二者之间存在耦合机制,两者之间的作用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即: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保险的需求,提高了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为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风险保障,有助于提高土地经营者承包土地的积极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与产值。这种双向的作用是一种内在的耦合机制,其作用的结果会使二者往好的方面发展,形成一种内在的“螺旋向上”相互促进机制。由于这种机制的存在,可以预见促使商业性农业保险获得更好地发展,减少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最后,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建议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着力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依托于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政策优惠、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及财政和行政支持,在产品、服务和组织形式上进行创新;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转变,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为新的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较为全面的风险保障,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保险领域,使农业保险成为一个支持、保护、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