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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理论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第一个完善的贝叶斯决策理论体系是由萨维奇在其名著《统计学基础》(1954年)一书中构建的。萨维奇的决策理论也被称为传统贝叶斯决策理论或经典贝叶斯决策理论。贝叶斯决策论者认为,理性主体在采取行动的时候应该最大化他们的主观期望效用。为了证明这一观点,他们给出了表示定理,并证明任何决策者,只要他们的信念和愿望满足一定的公理限制条件,就一定会成为一个期望效用最大化者。然而,由于纽科姆难题等“悖论”的出现,使得贝叶斯主义者关于理性主体的行为方式的看法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贝叶斯决策理论阵营也因此一分为二:证据决策理论和因果决策理论。关于理性主体在面对纽科姆难题时究竟该如何选择的问题,证据决策论者认为,应该选择最吉利的行动。在他们看来,决策者的行动应当根据它们所提供的那些预示着期望结果将出现的证据来评价。但是,因果决策论者却认为,应该选择具有最大功效值的行动。在他们看来,决策者的行动应当根据它们因果地促使期望结果出现的能力来评价,并且,一个理性主体总是会执行一个具有最大功效值的行为来得到期望的结果。证据决策理论和因果决策理论的分歧主要在于它们对什么是期望效用的看法不同。证据决策论者认为,行动A的期望效用应该等同于行动A的新闻价值或证据价值。因果决策论者认为,行动A的期望效用等同于行动A的功效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证据决策方法和因果决策方法之间并没有冲突,也就是说,它们关于理性选择的建议都是相同的,因为那些给期望结果提供了最好证据的行动往往也是因果地导致那个结果出现的行动,这就使得功效最大化(因果决策理论的)和效用最大化(证据决策理论的)等价。但是,在纽科姆难题那样的一些特殊问题中,预示性和因果性却并不一致,并且吉利性不再是功效的一个可靠标志,对吉利证据的追求有可能使得主体选择一个非功效行动。在这些情况下,证据决策理论和因果决策理论就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建议。乔伊斯引入“想象”法来计算行动的因果期望效用,并构建了一种“特殊的”因果决策理论——条件决策理论。乔伊斯表明,证据决策理论和因果决策理论其实都只是条件决策理论的特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假定”这个概念的解释不同。证据性观点把它解释为陈述性的,而因果性观点则把它看做是虚拟性的。该条件决策理论给出了以执行行动A为前提的某些前景X的期望效用。通过转向条件决策理论,我们得到了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在这个框架上,证据决策理论和因果决策理论可以用形式上相似的术语来表示。这就表明,这两者的区别并没有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么大,至少在那些我们所关注的最基础的问题上是这样。但是,这个框架并没有解决人们在面对纽科姆难题时所面临的选择困境。于是,我在“屏蔽”原理和证据可证实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混合决策方案,该方案把人的决策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做决定和执行决定。混合决策方案可以很好地解决纽科姆难题给人们带来的选择困惑,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贝叶斯决策理论的研究。最后,我从哲学和认知的角度对贝叶斯决策理论进行了一个审视和思考,并对将来的一些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