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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快发展,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有限责任公司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些案件中,大量案件牵涉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纠纷。这些股权纠纷案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如在本论文中,上海外滩地王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该案中被告方SOHO中国为了规避原告复星商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通过间接收购该案中海之门公司股东的控股股权,巧妙地实现了目的。该案中涉及到的此类商业交易行为是否就是以合法的形式规避市场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这种认定对以后的商业行为具有很明显的影响。该案中,SOHO中国的这种做法尽管学术界莫衷一是,但是却引出了这样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于这种间接收购的情况。因此,本文主要围绕这个问题通过四章来讨论。第一章详细介绍了上海外滩地王案的基本情况,第一节主要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案件当事人交易情况和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概括,旨在最大程度还原上海外滩地王案的真实情况,最后,在第二节主要介绍了学术界对于该案的不同观点,同时引出笔者的观点。第二章主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概念以及理论界的观点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为下文的论述以及全文的展开作一个理论铺垫。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界定。第二节介绍了股权的性质,在综合主要的学说后,得出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第三节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主要用三种观点进行了论述,得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期待权。第四节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进行了阐明。本章的介绍,主要目的是树立全文的理论基础,以免显得突兀。第三章主要从四个角度论述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特别情况的规定。第一节,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来源阐述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定化的过程,阐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必须由当事人约定,而且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节,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来阐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只能用限制解释。第三节,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待权的性质,表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对股东身份的期待,而不是股权。第四节,从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特点叙述人合性只适用于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第四章运用上述理论对上海外滩地王案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再一次印证笔者的观点,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适用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最后,在总结部分总结笔者观点,结束文章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