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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且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与此相适应,为了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侵权救济应运而生。诚如西方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所云,“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乃是人类公平正义理念赖以存在的基石。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主体提供救济,并预防、克服和减少损害风险的发生。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中,救济制度是法律公正的底线,而科学、效率的救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因此,有权利必有救济,只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存在,对权利主体来说才存在实实在在的权利。在人类的社会文明、法律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尤为如此。在环境侵权救济中,民事救济是权利主体寻求救济的重要方式,民法作为维护主体权利的基本法律,在发挥保护主体权利的功能上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因此,作为维护主体权利重要依托的民法,面对新的侵权方式必须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民法如何突破传统侵权的救济理念、救济模式则成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及制度的探讨明晰了环境权的含义、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性、环境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及其价值的正当性、适法性,进而明确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制度在整个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的重要性。本文在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理学基础即民法社会化等相关问题阐述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产生的经济根源进行了分析,指出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和共有属性。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