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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制度由来已久,在古罗马时期对市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近代之社会,不动产由于具有稀有性和不可移动性,且价值上更稳定,所以,在担保物权制度的运用上,金融市场大多更为倚重不动产担保。随着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快速革新的科学技术,加之经济危机致使不动产之泡沫经济破灭、实体经济之发展,使动产担保重新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动产担保之发展已成为现代担保制度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新需求以及动产担保发展之新态势,世界各国均对现有动产担保制度进行新一轮的改革。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动产担保客体范围、简化了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规则、完善了动产担保物权受偿顺序、修正了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对于我国经济金融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以《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还有部分内容亟待改善。本文即以我国目前的动产担保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外经验,探讨完善建议,除导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动产担保制度之概述,在这一章中首先明确动产担保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内涵,以明晰动产担保制度之特性。其次论及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发展之必然性,其目的为表明动产担保制度在现今各国经济及法律中之重要性及我国亦需持续发展完善动产担保制度之原因。第二章首先论述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明确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与完善之方向为:扩大担保物的范围、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确立明确、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规则、提高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其次就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之客体范围、登记制度、受偿次序规则、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分别进行考察,在对现行制度的考察中明确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之缺陷所在。第三章为域外考察,以第二部分提出之问题为出发点,考察域外立法相关立法制度,以期为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完善提供可参考借鉴之经验。第四章为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完善,以动产担保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为出发点,把握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之大方向,结合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缺陷,参考先进域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