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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7年将该制度通过《物权法》的形式引入到经济社会中,浮动抵押制度为我国各类商主体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有利于我国新时代下社会主义经济的良好运行。经过了十年的实践,该制度在具体运行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找出解决对策。文章主要通过成功案例的形式总结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实施的特点。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通常会审慎处理浮动抵押形式的贷款申请。首选商业信誉好,资产充足的大企业,以确保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保证自身正常盈利。中小企业在实施浮动抵押制度更多依赖行政力量,而非立法推动。通过纠纷案例引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主体范围过宽,客体范围过窄,登记制度不完善,优先权规则规定不明确等。通过参考国内外文献,结合国外地区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意见。在权利设置阶段,应当将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扩大,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等应当纳入其中。而针对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可以提高浮动抵押人的“准入门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应具有相当的年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应出具营业额度和信用报告,同时应具有相当经营年限。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一般为动物活体之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不利于对这些信息的监管和公示。所以,在现有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基础上,将乡政府农业经济管理站作为另一个登记机关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应细化登记事项。在权利存续期间,应确定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在现有登记情况的基础初上,将不得再担保条款的内容纳入必要记载事项中是极为需要的。同时应明确权利并存情况下的优先序位。当出现一物数个浮动抵押权时,应根据浮动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当浮动抵押结晶之前设立固定抵押时,固定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当固定抵押设立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后,浮动抵押权优先。法定优先权效力大于浮动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