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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是具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我们知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在日常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时有发生。不作为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历来都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学界围绕着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以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认定起来也就更为困难。本文将综合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对不作为犯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特殊构成要件、不作为故意杀人的义务依据等进行概括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相关犯罪的认定有所裨益。在研究和写作方法上,以我国刑法的规定、理论、逻辑对本案所节选的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现象和解决问题的策略。文章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本文写作的思路来自于司法实践,同时,实践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文章在理论研究的同时引用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分举例析这些相关案例,尝试对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进行界定,并用理论来指导实践。本文在写作框架上,除了引言和结语,整体上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引入相关不作为犯罪的案例,对案情进行介绍,提出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作为义务来源。第二部分以不作为犯罪的特点为基础,结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几个特殊条件。第三部分针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义务来源的认定,结合相关案例,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四个义务来源的分析和比较,力争得出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正确认定的的。-以洪某拒载危重老人一案为例第四部分通过文章开始引入的案例,结合相关学说和理论,探析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的法律分析。本部分结合具体案例,仔细分析不作为的具体情况,阐述了行为人消极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时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此基础上综合整个案情,对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分析和认定,从而最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得当。结语部分是对文章所研究的问题进行阐述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