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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基础权利之一,也是股东行使其他诸多权利的前提,而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是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使该项权利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博弈。从规范股东权利的角度,公司法以“目的正当性”予以限制。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列举了四种以“不正当目的”行使查阅权的情形,该四种情形相较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与社会实践,尚不足以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在参照并做出判断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因此出现了众多观点。本文写作的目的即是,在尊重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学术争议和司法判例,进一步理清脉络压缩裁量空间,减少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正当目的认定规则在股东查阅权制度中设置的必要性,主要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基本概念及性质入手,从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功能、股东查阅权被滥用带来的危害、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等三方面展开讨论。股东知情权中包含了“会计账簿查阅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而其中的核心就是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关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定义在公司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对此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原始凭证、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而股东知情权的性质认定方面,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该查阅权是“共益权”;第二,该查阅权是“固有权”;第三,该查阅权是“单独股东权”。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股东查阅权行使中不正当目的认定的规则及不足。《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中的四款分别对应了股东以不正当目的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况、“股东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曾经通过查阅权行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以及兜底条款。从司法实践需求来看,上述规定仍不够细化,留给法院的裁量空间巨大。例如,究竟何为“竞争关系业务”?股东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都有哪些?“曾经通过查阅权行使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是否有待商榷?兜底条款中所谓“其他情形”指向为何?笔者带着这些疑问展开讨论,将《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进行更为详细的解读,使其具有更强的指导性何操作性。同时,该部分还将选取《公司法解释四》颁布实施之后发生的三个典型司法案例,分别从侧重“保护股东知情权”、侧重“维护公司利益”、侧重“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等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目的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如何完善认定股东查阅权的“不正当目的”的意见建议,主要从重视“利益平衡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思考、“引入补充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本文认为,如何平衡公司与股东间的利益,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方面,是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公司的发展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没有孰轻孰重,我们必须时刻秉承这一原则和理念进行各类判断。鉴于此,在典型的不正当目的认定方面,本文提出:1.“竞争关系”的几种应然认定;2.“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规则细化;3.《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思考;4.如何利用兜底条款认定不正当目的。通过前置程序加强对“不正当目的”之排查方面,本文认为,公司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核查的过程中需要对股东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查阅的范围是否合理、是否委托第三方代为行使查阅权等问题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正当目的”进行排查:(1)查阅权的行使是否与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2)查阅权的行使是否损害了公司合法利益;(3)查阅权的行使是否是股东实现其股东利益的必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4)查阅权行使目的是否具体,股东需向公司明示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而申请查阅账簿,不能以笼统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等理由进行申请;(5)查阅权的行使是否与公司重大经营管理等问题存在内在联系。在引入“检查人制度”弱化对“不正当目的”之认定方面,本文认为股东与公司双方在查阅权行使方面存在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信任危机”,例如,股东方不信任公司所作出的经营管理决定,不信任其股权所得收益充分体现了公司的经营收益实际;而公司方则对股东获取其“商业机密”的目的抱有强烈的戒心。该问题的本质实际上是相互间的信任不足。对此,笔者建议引入“第三方”介入,即“检查人制度”。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方面,除了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之外,本文认为在缺乏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依据的基础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做到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合规、统一的分配。每每面对此类复杂局面时,笔者都会联想起判例法国家能够通过建立典型案例库的方式弥补法官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案情大多复杂,问题种类数不胜数,案件所需求的专业知识等等不一,这些客观现实都督促我们建立适用于我国当前立法体系以及司法环境的判例制度。笔者在工作之余与法官也多有交流,其实在很多领域,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们早已有了类似的做法,只是这种做法之于股东账簿查阅权之不正当目的的认定而言,尚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