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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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是一种多名玩家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娱乐的在线游戏。目前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新兴产业中的重要元素,并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一种重要方式。网络游戏可以说是由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整体画面两部分构成,综合目前产生的各种网络游戏相关案件,绝大部分存在抄袭的游戏都涉及到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质感以及整体设计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玩家对该网络游戏的兴趣。所以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进行版权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由美术、音乐、文字等一系列作品元素组成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关侵权案件多是以著作权领域相关法律进行审理。但是学界对其性质众说纷纭,若要将其运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首先要对其作品属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根据对相关实践与理论的分析,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符合“作品”所规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因此,其可以作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当然,学界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应当作为何种作品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相关的美术、文字、音乐作品和汇编作品,甚至视听作品都不是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最好的归属。并且,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网络游戏的原创、成本投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整体画面的独创性产生影响;网络游戏有无故事情节也会对其整体画面性质判断产生影响。纵观域外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版权性的保护,很多国家都承认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以进行独立于游戏本身的著作权保护。美国虽然会根据游戏实际情况确定保护形式,但是涉及到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时,美国基本将其视为“视听作品”。而日本则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电影作品”。不可否认,这些地区的做法对我国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为了加强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版权性的保护,我国可以在立法上明确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类电影作品性质。一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可以由著作权进行保护,不仅要符合“视听作品”的要求,还需要具有连续动态的画面以及一定的故事情节,并且还要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并且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我国相关著作权立法用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保护时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我国可以完善有关类电影作品的具体判断标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网络游戏是否具有故事情节以及网络游戏本身的原创性程度和开发成本的投入情况等因素,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实施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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