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不同,它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而言,无论是生态补偿还是流域生态补偿都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出台,反而是在河南、贵州、江苏等地出现了一些专门规范流域生态补偿的地方性立法、政府规章。随着地方立法越来越多,对于推动国家层面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出台无疑是有着深远意义的。《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已于2012年3月5日正式施行。然而该法实施三年以来,其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显著,这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律条文的设计密切相关的。目前,在新的替代性法律文件即将出台的背景下,通过综合流域生态补偿基本理论以及地方立法的实践,对《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内容进行剖析,不难发现还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的定义界定不准确、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规定过于模糊、补偿方式过于单一、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实施中的监督不完善、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到位这些问题。而流域生态补偿应该是一种双向补偿,既涉及对利益牺牲的补偿,又包括对所受损失的弥补。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现有条文基础上正确界定流域生态补偿的涵义、明确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丰富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加强对补偿实施的监督、增加法律责任条款,以促进最佳法律效果的实现,协调好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环境正义,实现公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