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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日益爆炸的今天,司法危机成为世界大都数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应对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各国纷纷针对本国的国情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于是司法改革的浪潮在全世界风起云涌。而在这一历史的浪潮中,法律变革又是如此地深刻,有些甚至于颠覆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根深蒂固的观念,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当事人诉讼合作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由对抗变为合作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同性体现。当事人诉讼合作义务有利于促进诉讼程序公正、高效、透明、顺利地进行,当事人诉讼合作义务分为消极的合作义务和积极的合作义务,其中,前者称为当事人诉讼协助义务,包括阐释义务、提交义务、容忍义务;后者称为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包括适当提出诉讼文书的义务、适时提出主张促进争点整理的义务、适时提出证据的义务、适时参与庭审的义务。当事人诉讼协助义务的目的主要在于发现案件事实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社会公正;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目的主要在于禁止拖延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诉讼合作义务在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在民事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不足之处仍需借鉴别国成熟的经验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