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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问题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现代商品经济下,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对信息的掌握能力以及自身的知识和技能等方面都与经营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上的不平等。由于交易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经营者在交易中处于支配地位,消费者迫于现实的压力不得不屈从于经营者,任由经营者订立或修改交易的内容。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避免的会牺牲消费者的权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交易的公平性将丧失。由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法上还存在着忽视消费者契约自由的情形,导致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全面、不完善。例如《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抽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对于一些消费者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这些都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现代契约理念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指保护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消费者契约自由的具体表现。法律通过对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保护,可以避免经营者根据其单方意思决定交易的内容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基于这样一个保护目的,我们应完善契约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消费者的契约自由,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从四个部分来论述现代契约理念下的消费者保护: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法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主要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这两部基本法方面进行分析。《合同法》中以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为例说明了《合同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过于概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消费者权利的外延过窄、新型消费者合同缺乏规定以及消费者协会保护不到位四个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完善之处第二部分阐述了消费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根源即忽视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从近代绝对契约自由理念发展到了现代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受历史因素的影响,现代法律仍存在着忽视消费者契约自由的情形。这些情形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地位的不平等。经营者在经济实力、对交易信息的知晓程度等方面都远远的超过消费者,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被忽略,无法真实的表达自己内心的意思。第三部分提出了现代契约理念下对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思路,即保护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中主要从两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论述了保护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与实现消费者契约自由的关系。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消费者契约自由的重要途径,消费者真实的表达自己内在的意思是其行使契约自由的具体表现。因此,保护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保护其契约自由。其次,论述了保护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对经营者的影响。保护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在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基础上,但不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能力范围之外或者有不可抗力情形时,不能强迫经营者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消费者的利益。第四部分根据上文保护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思路,并结合消费者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不足的具体表现,提出在《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制度完善。如细化格式条款的规定,建立强制缔约制度以及冷却期制度等。此外,对于新型的消费者合同也应该及时作出相关规定,以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