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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物质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水平。但随之而来的环境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环境问题的不断突显势必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威胁,同时也会严重的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刑法介入环境保护迫在眉睫。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随着《刑法》的颁布实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统一确定了环境犯罪的概念及范围,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当然,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比如立法保护范围狭窄,构成要件规定模糊,欠缺环境危险犯等。本文采取了两种方法进行研究:比较分析方法及理论联系实际方法,通过对文献的收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环境刑事立法的比较,从我国国情出发对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在此背景下,本着希望能够丰富和发展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这一目标,文章首先从环境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两个部分简要介绍了环境犯罪,通过研究我国环境问题,结合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对策分析,提出了一些在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诸如在完善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增设环境危险犯。在完善环境犯罪的处罚上,加大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健全环境犯罪的处罚种类,完善环境犯罪中的罚金刑等诸如此类问题,以期来完善我国环境刑事法制的运作及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