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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的高效权威,有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但是由于该制度的相关规范不明,实际操作中适用比例偏低,存在功能定位不准确、法院主导庭前会议的职权性和法律效力缺失等问题。现在当务之急在于对域外和实践庭前会议程序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和完善与庭审中心主义相适应的庭前会议制度。笔者通过梳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发展脉络,在借鉴域外成熟的庭前会议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探寻完善路径。首先,科学把握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论原则,坚持庭审主义诉讼理念,遵循程序参与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全面适用明析争点和证据开示原则,为保障庭审环节集中持续高效进行厘清理论基础。其次,规范庭前会议基本内容,既要处理好庭前会议的功能缺失与溢出问题,又要构建诉讼化庭前会议制度,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陈述意见和权利救济的机会,保障被告人的参与权、阅卷权和异议权,还要保障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遵循当事人合意一致达成的效力,增设庭前会议监督和“禁反言”制度。再次,细化庭前会议程序设置,尝试将庭前主持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庭审上的撤回起诉权,督促和保障辩护人及时有效地参与庭前会议。同时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庭前会议与庭审环节的衔接机制,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民众的知情权,又有效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开进行。最后,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加大审判人员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将庭前会议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更为合理的设计,并在实务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使其真正做到提升刑事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