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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公司外部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201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资本的严格监管模式,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利于刺激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制度改革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但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并未随之完善,本文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首先界定公司债权人的定义并对资本制度的类型以及我国资本制度的发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资本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公司债权人在判断公司信用状况和债务清偿能力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相关保护机制应加以完善并转向以事后保护为主。再次,针对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践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真实、非破产情况下能否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深入剖析,反思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从立法层面和法律实施层面寻找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具体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如通过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提高披露的真实性与效率、加强信息公示渠道建设并赋予债权人财务信息查阅权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制度,为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提出可行的法律路径和适用规则,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主体范围与适用条件等解决人格否认适用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