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税制法律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以湖南省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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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是符合市场经济新体制要求的,也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分税制改进了中央政府财政地位,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调节了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为构建现代化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分税制运行十几年来总体状况是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分税制财政体制仍维持了部分旧体制下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分税制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改革。本文以湖南省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首先在湖南省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方面:湖南省地方预算内财政总收入绝对量逐年增长,且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年均百分之四十五;湖南省对中央的财政依赖性逐年增强,中央补助收入占湖南省地方实际总收入的比重近年来接近百分之六十;湖南省地方税税收总量不足,仅占地方预算内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一;2010年底湖南省政府性债务余额是当年全省财政总收入的两倍多,占当年全省GDP的四分之一。然后,对湖南省分税制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从湖南省地方税体系、税权设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务四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合理的地方税制体系,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建设,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的法律保障等措施,科学完善我国的分税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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