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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争议不休,热议点主要集中于财产犯罪之中,其缘由是我国刑法在财产犯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其是否应该包含在取得型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之中,其是否应该独立存在,如果不存在原因是什么?如果存在,那么存在依据是什么以及其所在的地位如何?理论界众说纷纭,但未对其形成一致意见,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更是仁者见仁,其中心就是对“占有”的概念不清,但是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终究是为了服务于实践,在司法实践一直认为其存在必要,但其作为这种独立的主观要素(有学者称之超过要素)实际中又难以认定,直接故意与其的关系是如何,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如何确定等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层层递进加以论证:第一部分的内容为学说争议,主要讨论比较“必要说”和“不要说”,其主要目的就是探讨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废问题,是否有必要,各自都有支撑各自观点的理由和看法,笔者分别分析各理由的优势以及不足,并认为不要说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的论证推理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机械解释,是不严谨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的进行探究,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来剖析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先总结了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评述及评价再指出其中的不足,再借鉴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对“占有”、“直接故意”等相关概念的诠释大胆界定其所应有之意即:行为人在权利赋予缺失的情况下,排除公共或者他人占有的财物,并意图实现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心态。并对与“刑法占有”相关,易混同的概念“民法中的占有”、“持有”进行研究比较,更进一步厘清其概念。第三部分在对刑法中的“占有”概念界定较为清晰之基础上,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考察非法占有目的在其中置于什么地位的问题,并于此厘清该目的之性质、与直接故意的关系,认定其是一个独立区别于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并有别于直接故意的这种追求犯罪结果的心理倾向。第四部分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困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笔者引入刑事推定概念,在界定其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存在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并意图积极寻找出一条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内容即第五部分,笔者试图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视角,并通过实际中具体案例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阐释,从其产生时间的概念、产生时间阶段的不同以及其是否产生的情况分别对各种财产犯罪形成何种影响等方面进行演示论述,再次印证其作为独立存在的主观要素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