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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名氏定理,这个在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定理。我们常见的结论有四种:较为原始的无名氏定理,较弱的Friedman无名氏定理,Auman无名氏定理及Fudenberg无名氏定理。在中国有些经济学家也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比如说北大的平新乔先生。但是这些无名氏定理中的阐述中都有许多让人觉得混乱的地方,尤其是针对Fudenberg无名氏定理中可行集维数的限定条件,“可行收益集V等于参与人的个数”,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分析。
本文我们重点通过几个方面去分析对于可行集维数是N维的这个限定条件的非充分和非必要性。针对必要性。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研究:1要求v()是属于V的,这个条件需要么?通过构造数学模型,本文将通过给出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2,v()(i,ε)中的ε的一致性是必要的么?通过对这个方面的分析,本文对Fudenberg无名氏定理的条件进行改进,给出一个相对较弱的条件来。3,关于Fudenberg定理中v()的中心地位是必要的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可以充分的减弱原定理中关于维数条件的限定,给出体统的表达形式,和改进的新的无名氏定理来。
针对充分性,也将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本文阐明了针对无名氏定理只探讨纯策略可行性收益集,而不去探讨混合策略收益集的一些因为,并给出具体的实例来说明原Fudenberg无名氏定理维数条件的非充分性。同时,本文也针对原定理的其他方面提出了几个值得读者思考的问题,这也是原定理中有所纰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