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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顺应了司法制度深化改革的具体需求。但是该司法解释仅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性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庭前会议可以进行的包括调解在内的事项,然而具体事项如何具体操作语焉不详,使得实践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本篇文章聚焦于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调解制度,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调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关于域外庭前会议调解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庭前会议调解规范提出优化的具体措施。本文的研究主要从制度概述出发,对庭前会议的概念及产生背景进行分析,明确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中的重要性。再从庭前会议中调解的内容与维护当事人权利、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对抗三方面价值对庭前会议调解的制度功能进行剖析。其次,详述了我国庭前会议调解制度的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剖析了问题的成因。然后,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我国庭前会议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方向。最后,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域外经验,从庭前会议调解的范围、主体、当事人的反悔权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庭前会议调解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