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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同时,药品安全与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也影响着我国政府的公共形象。近几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历经几次改革,监管体制也逐渐健全,却还是发生了多起重大药害事件。如“山东非法疫苗案”、“鸿茅药酒事件”、“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引发了公众大面积的焦虑和恐慌,舆论反应强烈,反映出我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陷。2018年新一轮体制机构改革以来,从国家层面正式推动落实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设到省一级,药品安全监管出现省、市、县监管部门各管一段的局面,原来的监管体制已经打破。本文以江西省为样本,对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意见。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通过介绍我国药品监管机构的历次改革过程,再通过总结国外国内研究学者中与药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资料文献,然后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大市场监管体系中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本文对研究涉及到的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进行阐述,从而构建本文的研究理论体系。最后,本文以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为例,介绍了当前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监管对象现状、机构人员现状和工作运行现状,深入剖析江西省药品监管目前存在的困境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为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可行的路径,从而更好的完善药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