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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同于货物,具有无形性等特征,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可以绕过海关监管,这就导致在货物贸易中所采用的关税和进口配额等手段在服务贸易中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主要借助于“国内规制”的办法来实现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这也决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要削减的对象不是关税,而是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然而目前的状况是,相对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人们耳熱能详的概念来说,人们对“国内规制”条款的认识明显不足并且经常将之与“市场准入限制”相混淆,甚至由于人们对“市场准入”概念的相对熟悉,致使某种程度上有过度适用“市场准入限制”之嫌,这严重影响到了对“国内规制”这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主要规则的正确适用。而从GATS的发展前景来看,“国内规制”条款随着相关谈判的完成与多边协议的签订,必然在将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理清GATS中第6条的基本规定,建立其与市场准入规则区分的一般准则,认清它,用好它,对我国制定服务业监管措施时的政策取向及立法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国内规制”条款及其相关内容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可以看出,作为服务业的发展大国,我国在特定时期和条件下需要强调对服务业的“国内规制”自主权,这对实现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国内政策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尽管目前服务贸易谈判的重点还是部门具体承诺,这使得国内规制改动的压力并不算大,但我们要更积极主动地研究“国内规制”这个将来会对世界服务贸易产生巨大影响的规则,成为规则的影响者,甚至主导者,促进国内规制多边谈判结果向更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要更明确的认识到“国内规制”条款的两面性,发扬其积极影响,抑制其消极影响;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国内规制”发展对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利挑战,及时改进不足,积极应对,化不利为改进的动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用好用活“国内规制”条款,防止他国借其他条款为借口侵占原本为我国所保留的自主规范领地,以便更好地分享全球化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