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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流转之后,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享有,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死刑复核权分配给最高人民法院,为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的压力,将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分给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死刑复核权的分配设置,为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提供了前提条件。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存在辩护律师缺位的情况,还存在着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的情形。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辩护情况和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行使的现实状况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出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法律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权利救济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审理模式的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现行法律规范保障不足以及司法资源保障不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仅是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等等。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做进一步的保障。首先,必须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对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诉讼化改造,为辩护律师适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铺平道路;其次,明确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再次,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够畅通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途径对法律援助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