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人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信用卡透支消费也较为普遍,再加上银行对与相关市场份额的竞争,导致透支不还现象越发严重。当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客观上存在透支不还的行为时,就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以刑事责任规制透支不还行为,有利于降低相关市场的金融风险,挽回银行的财产损失。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有了长足的改观。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够全面,造成了诸多实务中的问题。如持卡人的主体范围、刑民交叉的问题,无形中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因此,研究如何缩小透支不还的刑事打击范围成为本文的目的。本文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司法两个层面的现状入手,梳理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对其加以分析,最终提出规制该类犯罪行为的可行之策。全文共计约3万字,除去引言和结论部分,分为三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恶意透支的概述。通过对我国恶意透支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系统梳理在理解与适用中的若干争议。从目前立法现状中发现恶意透支存在出罪化的立法趋势。并结合大数据对司法现状进行解读。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涉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主体不明确以及本罪的罚金刑不合理。司法上的主要有恶意透支刑民交叉的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度推定问题以及当行为人同时存在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行为时涉案金额的计算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恶意透支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首先,对恶意透支的本质把握不清;其次,长期以来形成的刑事优先民事的处理模式;最后轻预防重惩罚的观念,以上三种原因综合导致恶意透支案件量在金融诈骗领域居高不下。第三部分主要是恶意透支行为的规制路径的完善。立法上应当限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仅是信用卡登记的持卡人。另一方面以独立罪名规制恶意透支,并重新设计罚金刑。司法上的建议主要有:从规范刑民交叉案件的流转,强化监督以及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等角度完善刑民交叉的司法应对;坚持三个原则从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正确认识“催收不还”的体系地位;分情况讨论多卡透支的数额计算以及当行为人同时存在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行为时,应该按照各自的涉案金额分别定罪量刑后再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