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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司法活动中的温情举措如火如荼,引发了颇多争议。由于理论准备不足,研究不够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审结,但矛盾没有得到化解,纠纷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为此,笔者提出司法是否需要温情,温情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温情如何进入近而影响司法,笔者尝试分析研究温情对司法的作用与影响。司法需要温情,但应保持一定的限度。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导言、问题的提出、司法需要温情、温情的表达、温情的限度和结语。温情司法是在严格司法的情景下注入人文关怀,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情相结合,相互融动,司法官员努力做到与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沟通交流,做到明法析理,胜败皆明。笔者从司法功能、目的,“司法观”观念转变的需要,温情司法的传统文化基础,司法的历史人道传统,司法者自身安全的需要,司法经验的总结,温情—司法官断案的艺术及温情—促成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8个方面阐述了温情司法的基础和价值。并提出了在司法活动中,温情应穿梭在法律条文与人类情感的考量之中;在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的平衡中表达温情;用温情实现判断是非与平息矛盾两种司法理念的整合、互补;在司法的严肃性与亲民、爱民要求的冲突中增加司法的亲和力;在法官的倾听中表达温情;在法官的言辞中表达温情;法官体态语言的温情表达;在法官的判词中体现温情。但是任何行为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度,物极必反。司法过程中的温情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法律的功能被淡化,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必将荡然无存。司法应考虑人类的情感。只见法的威严,不见法的暴怒。温情司法是一种姿态,用温情折射出法律的人性光芒。笔者对温情司法持肯定及宽容的心态,但司法过度温情的介入,也是笔者深感担忧的。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应该是立法界、理论界及实务界共同探讨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