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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重整制度,其目的是积极拯救困境企业,它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一起构成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我国的新破产法既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又充分尊重债务人,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更侧重通过企业再建实现债务清偿。它是现代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伴随着破产制度的日益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研究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繁荣昌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制度最终的价值所在即为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以其自身的存在为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应在借鉴有处理经验的外国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解决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重整法律制度。文章包括六个部分:一是绪论;二是破产重整的基础理论概述,这部分论述了破产重整的概念及特征,并且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整顿进行了对比分析,揭示了三者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同时,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三是结合美国和日本的破产重整制度,指出我国在重整程序方面与他们的异同,并且对显著问题进行借鉴;四是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分析了对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需求以及存在的缺陷;五是对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从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体例和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议题两个方面论述,前者指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如果增设法院外重整程序和建立有区别的重整法律制度,将会更有助于重整制度的完善;后者指出需要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担保权的处理、破产重整申请人与重整机构、发挥法院的职能及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六方面进行完善;六是结论,指出本文是以挽救具有再建价值的困境企业获得重生作为主线,意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认为解决好在我国出现的一些漏洞问题,将会丰富重整制度的理论和立法,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