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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是通过个体传播的真假未知的特殊的信息,具有着几乎与人类等长的历史,德国社会学家诺伊鲍尔说,自从有人类存在就有谣言流传。网络诞生以后,网络迅速成为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谣言产生于公众对未知事物的探询、推测、猜想,从常理来说,在信息如此丰富的今天,谣言应该大大减少,但相反,谣言在网络上出现得越来越多,网络谣言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认真分析网络谣言,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网络谣言的内容涉及那些信息并不明确的社会公共事务——地震、瘟疫、环境破坏、政府决策等等。也就是说,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不透明是造成网络谣言的泛滥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政府掌握着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在权力运作中出于社会稳定、政权稳固以及自身利益等等原因,会就一些敏感的社会公共事务向公众保密,而这些事务往往又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联系,为了获知这些信息,公众会利用网络来进行信息的沟通。而这种社会公众自发的对社会真相的探知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政府对信息封锁,同时也可能威胁到政府对这些敏感社会事务的控制权,因此,政府经常会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传播谣言危害人民的行为”,然后用删帖、封锁论坛甚至动用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来禁止人们对那些敏感的话题进行探索或讨论,而政府的这些行为往往又会激起公众更激烈的反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谣言是在某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公众利用网络对官方话语霸权的一种反抗。同时,从话语民主理论的角度出发,公民在公共领域讨论社会事务的时候,有对政府进行质疑的权利,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桑斯坦在谈到话语民主时所说“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提出自己的质疑或反驳他人的观点,尤其是质疑与反驳政府的观点。”因为质疑本身就包含了对信息封锁的反对。所以政府应当允许人们在质疑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多数情况下,这种偏差的产生正因为政府对公共事务信息的封锁。当人们利用网络来进行信息的沟通,以此作为反抗官方对社会真相掩盖行为的时候,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了民意表达的性质。现代政治学中的民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指“社会公众关于社会事务的意志,是与国家(或者政府)意志相对应的范畴,通常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关。”陈力丹认为这种意志是“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这个判断是很准确的。民意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极其复杂的面貌,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很难出现绝对一致的民意。如果几种民意就某些社会问题争相不下,一般而言只能用民主的多数性原则来解决实际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与多数相对应的那些民众的意见就不是民意。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民意都被表达出来,有些态度、信念只是人们内在的一种心理倾向,由于外在的限制等原因,没有表达出来,这就是政治学中所说的潜在民意。网络谣言本身具有着反官方的倾向,它不仅“揭示事实真相”,而且在这种对真相的讨论中会产生某种一致性意见,而如果网络谣言所表达的意见与社会公众中的那些潜在的民意相符合,潜在的民意会借助网络谣言的传播而呈现出来,成为显在的民意。当然,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一方面可能起到表达民意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传播固有的特性,网络谣言一旦形成了巨大的声势,其走向很难受到外力控制。不受约束的网络谣言可能会夸大社会事务的反面意义,从而引起社会公众对真相的片面认识,并使得网络谣言中的民意表达向着非理性的不正确的方向发展,最终歪曲了民意,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对网络谣言的防控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网络谣言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个体产生伤害。但是,网络谣言的防控必然要以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正常的民意表达渠道畅通为前提。同时,一旦网络谣言产生,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分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充分理解民众通过网络谣言传播所表达的民意,对合理的民意诉求予以切实的回应。否则,如果政府在主观上先定义网络公众对真相探讨的行为是“危害人民利益的传谣”,不分青红皂白对网络公众的行为进行打压,这等于关闭了官民的沟通渠道,在本质上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