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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就属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世界各国都普通赋予了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但是由于各国国情、历史传统和诉讼理念的不同,使这一制度在各个国家有所区别。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性质也一直存在争议,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了法院的审判权,但这些怀疑和指责并没能阻挡住不起诉裁量权继续向前发展的步伐,反而使整个社会更加关注它,进而引发对它的深入思考,同时也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共同探讨了不起诉裁量权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论述了不起诉裁量权的含义及其理念基础。不起诉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和体现,是法律赋予检察官享有的对案件是否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的理念基础是它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坚强后盾,更是它向深度、宽度延伸的基石。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不起诉裁量权制度,并对之进行简要比较。例如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等。从国外相关制度出发,探索这些制度得以建立的支撑性因素,以期待对我国有所启发和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出发,重点介绍了我国在不起诉裁量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适用方面存在的诸多限制;“公诉转自诉”程序方面存在的漏洞;未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在作不起诉决定时不够重视公共利益;不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单一等。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应坚持的几项原则和具体措施。从完善我国相应立法出发,提出了怎样拓宽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放宽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条件;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吸收国外相关制度中适合我国的因素为我国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