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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乏引人关注;地方主体税种应是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区域性,税源比较零星分散、且具有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和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的税种;财产税被学界一致公认为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这不仅是国际经验的昭示,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需要,本文通过对中国现阶段财产税的充分论述以及和国际比较说明现阶段财产税成为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财产课税的历史沿革、财产课税体系的发展、财产课税的理论依据和财产课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以及影响财产课税的诸因素,再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财产税是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第二部分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财产税收入地位比较分析入手,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财产税收入地位的共同影响因素。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现阶段财产税体系收入地位,进而探讨了中国现阶段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低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分析,得出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我国财产税崛起,渐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和地方主力财源有其必要并已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但现阶段构造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尚不成熟。最后,本文提出了现阶段完善我国财产课税体系的具体措施。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研究角度的创新。本文结合实证分析对财产税能否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第二,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在定性分析的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等实证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定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