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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既是技术又是商业模式,从技术而言,云计算把各种软硬件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计算资源池,然后通过一个统一的界面调节配置资源以满足用户的各种不同需求;而从商业模式角度而言,云服务商为用户提供可以随时获取、动态化、可扩展、按需使用、按使用付费的新的资源利用模式。云计算给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新的模式,对信息资源的产生和分配提供了新的可能,从而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避风港规则作为调整网络版权侵权确认与侵权抗辩规则,在云计算环境下,也产生了诸多不同于传统网络环境下的适用问题。首先,终止用户重复侵权政策的实施对象难以区分。云用户在利用云服务过程中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难以通用该规则终止所有云用户的账户,譬如对侵权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不具有主观认知的云用户,则不应一律终止其用户账号;其次,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公有云与私有云具有不同特征,私有云的私有功能使得版权人难以穿透防火墙监控发现侵权作品,而删除规则的适用前提,即接触作品成为虚设;再者,云服务提供商“红旗标准”的优先适用问题,尤其是针对不同的商业模式,如何判断云服务商的营利方式与经营宗旨;最后,云服务提供商替代责任的承担问题,云计算与大数据环境下,要求更高的网络安全性,对云服务商的网络监管与控制权利和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权利的实现包括确权和侵权救济两个阶段。在云计算产业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如何利用避风港规则维持多方利益的平衡,既促进技术、产业的长足健康发展,又能合理的保障版权人的权益成为迫切解决的议题。进一步明确不同云服务主体在具体适用避风港规则中的不同条件,结合利用明知标准与红旗标准对云服务商的主观认知状态进行判断,适当扩展删除侵权作品的范围,以及强制云服务商采用标准技术措施,将完善避风港规则,以迎接云计算所带来的诸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