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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没收的犯罪资产进行分享是处置该资产的方式之一。分享是资产没收的后续程序。分享制度立法比较早且完备的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或者联邦成员国,这是因为分享制度最初起源于联邦国家为处理联邦与州的司法协助问题而逐渐形成的国内资产分享制度。但是随着打击国际犯罪的协助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法规定了可以与提供了协助的外国国家进行被没收资产的分享制度。其中,大多数国家仅要求外国与之订有共同的国际条约或可以以个案合作的方式进行。但是加拿大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即必须订立双边条约。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不同意分享,比如德国,原则上是不同意分享的。本文主要是从国际性层面,即对国际司法合框架下的犯罪资产分享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对犯罪资产的概念、犯罪资产的没收制度,尤其是非定罪资产没收制度,以及犯罪资产的分享与返还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是从法律依据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资产分享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国际法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及安排,为各国进行资产分享合作提供了指导性框架。国内法依据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资产分享制度方面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立法。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分享合作日益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新方向。美国在反洗钱和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分享实践经验是比较丰富的,本文主要通过2004年至2015年美国《国际禁毒战略报告》(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Strategy Report)来分析美国与其他国家的洗钱、毒品犯罪资产合作。同时也关注了瑞士政府与两个国家进行分享的犯罪数额比较大的案例。从实践角度证明资产分享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中处理被没收犯罪资产的方式的合理性。被没收犯罪资产的分享实践为各国共同打击国际犯罪以及跨国犯罪的合作提供了物质刺激,促进了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第三章主要就资产分享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包括:犯罪资产分享的适用范围、分享数额、分享比例、启动程序以及分享的支付与使用。第四章结合主要分析了我国构建分享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为我国构建分享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从我国国内立法现状和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建立资产分享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作为禁毒、反恐、反洗钱、反腐败等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履行条约义务,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同时,禁毒、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惩治腐败也是我国国内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追缴观念的转变,境外追赃与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合作能力不断加强,个案协商累积了一定的经验,以及国内特别没收程序立法的出台都为我国构建分享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使得我国构建分享制度具有可行性。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已被作为今年立法工作日程,本文主要能够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研究,在资产分享制度建立方面为立法提供可作参考的建议,建立一种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资产分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