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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无一不在积极扩充融资途径。抵押作为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近代以来除了担保债权的功能之外,更兼具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市场上为了融资,抵押人往往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于是便产生了重复抵押。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了各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即事实上承认了重复抵押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反映了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第一章论证在我国物权法上,重复抵押应具有合法的效力。首先在厘清重复抵押含义的基础上,就抵押权性质、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抵押权实现的实际情况三方面说明重复抵押存在的合理性,再从国内外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比较中分析得出,重复抵押在我国法律上应有合法的地位。第二章在确定重复抵押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比一般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分析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由于重复抵押中存在多个抵押权的特殊情况,在实现条件中,除了抵押权有效存在和债务已届清偿期未清偿外,还需要加上各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次序这一要件。第三章在上述一般抵押权实现规则之下,探讨重复抵押中抵押权次序处分(抵押权次序让与、抛弃和变更)对各个抵押权实现所带来的影响。抵押权次序制度是重复抵押中一项特有内容,它规定了各抵押权先后实现的顺序,因此它的处分行为会对各抵押权优先受偿额产生重大影响。第四章针对后次序抵押权处于相对弱势的状况,探讨从担保范围、债务人变更、抵押物变价和后次序抵押权先行实现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使之与先次序抵押权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以有效保证重复抵押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