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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古代关于家庭财产规定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在分家析产与财产继承过程中,并不仅仅是伦理上的导向,而是基于宗族礼教在传统社会中所形成的习惯与继承制度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从而确定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制度。唐宋是中国古代法在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成熟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与专制集权制度环境的共同影响之下,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相对独立,虽然有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基础,但是由于“君权”,“父权”以及“夫权”传统的社会结构对家庭财产制度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女性对家庭财产仅仅拥有限制条件的支配权与财产继承权,而且在这种限制条件下的女性财产的支配权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从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各个阶层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而言,女性家庭财产的继承情况可以与当时的税收政策与户籍登记制度相联系,或者在当时司法实践的情形中探究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所体现出的社会原因,即一项社会制度与法律规定的时代合理性。根据唐代“子承父分”,“诸子均分”①的继承原则,至宋代进一步明确了女性的继承身份,从而在《宋刑统》与《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两部官方法律与民间判例集中就有关于宋代妇女财产继承的相关内容,主要表达了女性财产继承主体在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寡妇的法律规定,着重介绍了法律视角与地方习惯下女性财产继承情况,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仅仅以《宋刑统》或者其他的官方法律来判定家族财产纠纷,而是结合地方民间习惯判断家族财产的具体分析方式。从宋代代相关地方县志可知,宋代北方与南方的家族财产析产方式全然不同,北方地区除却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定之外,还结合了北宋自南宋以来地方官员关于家族财产的析产方式与固有习惯所作出的解释,南方地区在宗族社会发展与抑制土地兼并的社会情势影响之下,更加突出继承制度的地区特色与时代特色。因此,本文以中国宋代户绝条件下女性家庭财产继承制度为视角,在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制层面探讨古代女性在“父权家长制”为主的社会架构下,传统法律给予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女性在传统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保障,从而进一步探讨法律给予特殊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尤其增加了以寡妇群体为代表的女性财产继承内容。本文通过对这四个主体在法律与实践中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借此探讨在古代以“夫权”,“父权”为主要特征的家族与宗族社会所体现出的法律“人文”特色,而且再此基础上论证地方习惯与传统法律在当时的社会状况、国家政策影响之下的社会特征,或者是在财产继承制度的角度进一步探究户绝家庭中女性角色的家族与社会地位,从而论证在缺失纳税单位的家庭中,户绝制度对女性财产保护的合理性。在此过程中,法律也将女性作为纳税主体给予充分保障,这也是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另一种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