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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企业对资金旺盛的需求,企业要想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多的利润或者发展壮大,就必定需要不断注入资金“血液”,而就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来看,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通过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对货币信贷总量实行严格的控制,这便造成贷款难度加大,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信贷满足的局面和社会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然而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闲余资金便会有获取投资性收益的需求,如此这些社会闲余资金便成为了中小民营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目标,进而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大规模暴发,集资诈骗罪一般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较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极易造成恶劣的群众事件而产生诸多破坏社会稳定因素,所以集资诈骗罪是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重点。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他金融犯罪的一个显著构成要件便是主观层面的非法占有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关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准确定罪量刑,然而因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内心中,在认定过程中难免需要通过其外部活动推定其主观意图,因此在推定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就可能造成刑罚的不适当性,理论界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也存在颇多争议。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研究。本文的第二章通过简述近年来颇受争议的典型案例“吴英案”,分析“吴英案”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思路,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就此引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章,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进行界定,从占有的含义出发,阐述刑法与民法中关于占有的涵义之不同,进而阐述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分析域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总结目前我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在进行以上宏观方面的理论探讨之后,聚焦具体的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探讨,首先是对观点进行梳理最后得出内涵界定结果。第四章,对目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原则与方法进行阐述,主要从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认定方法中主要论述司法推定的适用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目前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相关规定。第五章,提出了我国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适用推定方法存在的缺陷以及认定过程中客观归罪倾向三方面论述,从集资诈骗罪所具有的商事特性以及单向推定标准。然后本章中笔者针对问题提出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实践节点、贯彻商事思维和补强反证标准等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