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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给出了美国政治体制最终目标——“非暴政的共和”——的近乎几何证明般的严格论证,这就是所谓的“麦迪逊式民主”的逻辑起点,也是把握美国1787年宪法精神的基础。 麦迪逊式民主首要之意是要建立一个“代议制的大共和国”。代议制一方面是为了超越多数人的暴政,超越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纯粹民主)诉诸于现代的间接民主。1787年前后,美洲大陆存在着两种声音,一是独立革命的激情掀起的民主热情,另一种是对于过分的民主带来的对人民权利本身的侵害以及基本秩序的失却抱有了深深的担忧,他们对所谓的民主非常警惕。民主的诉求没有在制宪过程中占据上风。代议制另一方面是对州主权至上的反对,从而主张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也就是一个“拓展性的大共和国”,在经过与反联邦党人的小共和国理念的不断博弈与妥协后,一个州与中央主权共享的有限政府得以建构。 麦迪逊民主的重要诉求是“非暴政”的共和国。暴政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剥夺,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会侵害个人权利,因此,非暴政的应有之意是要对无限权威进行限制,民主产生的权力决不是例外,这就是麦迪逊体系对于“多数人暴政”的防止的重要论断;非暴政必然意味着要分权:联邦制,在州和中央分享权力;三权分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功能上的分工与权力上的相互牵制;而且这些都要以联邦宪法的最高权威的形式规定下来。 从公民直接介入到政治的角度说,美国从立国之初就并不缺乏民主,奠基一代倒是在对过度的民主的警惕中,把最终的依赖放在了法治的权威上。通过体制的力量把民主的力量整合进入其中,这个通过各种利益与理念相互妥协而形成的混合体制所坚持的最根本原则乃是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在关于麦迪逊式民主到底是“洛克式的自由主义”还是“公民式的共和主义”中的争论中,看到,美国政治体系继承了母国英国的混合政体的自由主义的内核,走出了与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不同的道路。